最新动态:
存小地@2020年度并购重组会节点    存小地@联开中国2020年度并购重组会安排    联政开发@HM0766虎门工业项目    京东竞得东莞凤岗150万平米产业项目楼面707元    存小地@2019年度并购重组会节点    联开联席CEO黄光权谈房地产青铜时代趋势    关于请提供商业房预售许可有关意见的紧急通知    开发互联中国@城市合伙快捷通道    开发互联中国@并购重组快捷通道    开发互联中国@代资代建快捷通道    LK联开中国观察:地产大鳄齐挤粤港澳大湾区    LK联开中国观察:高管拿不到地就地免职    广东:大城市宗地出让禁超20公顷不设封闭小区    惠州惠阳新政:严控产业用地保障项目落地    佛山南海全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制度    广东国土厅:批而未供和闲置地将降至100万亩内    长沙将实行住宅用地限房价及竞地价新政    深圳拟租赁新政:拍地需配20%自持租赁住房    东莞土地出让推出新模式先比自持面积再比年限    未用地消化周期超5年江西暂停新增用地审批    惠州出台实施办法规范已出让土地年限延期    南昌新规:11月起买房改房缴1%土地出让金    三旧改造项目不改变用地属性将免收出让金    广州工业地可按先租后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    南京鼓励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商业文体设施    广东将下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权    海南禁止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项目捆绑供应    海南分类调控土地停办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    广州市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水平    国土资源部:继续严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河南土地出让变革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    广州入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今年启动    广州市储备土地办法明确临时使用期限不超2年    两部委明确土储资金使用范围含拆迁补偿费用    粤修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化指标供应结构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发布明确任务    广州公开协议出让土地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    广东省印发三旧实施意见供地可协议出让    广东围填海活动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联合体联手共同竞得惠州金山湖综合用地    福州市成功出让4幅总面积255亩用地    东莞出台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再现两宗限房价地流标 年内流标达6宗    2018.7月土地市场在供需两端双向回落    浙江嘉兴2018年计划供地量同比增加52%    全国300城前七月土地出让金同比增约23%    广州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普遍提高50%以上    开发互联中国@代资代建快捷通道    开发互联中国@代资代建快捷通道    共享开发中国@挖角聚才快捷通道    共享开发中国@城市合伙快捷通道    开发互联中国@共享开发-区域片招贤纳士    开发互联中国@主营各业务-全国战略合作    存量用地转让系统转让程序    共享开发@开小差存小地 @开发互联中国 监督官服:400-631-2006    LK联开中国观察:高管拿不到地就地免职    LK联开中国观察:地产大鳄齐挤粤港澳大湾区    LK联开中国视点:三旧成为土地市场有效补充   

存小地@存量系统

正在重组 00152            计划重组 00487           结果公示 00017
开小差@开发系统

并购重组
:
0 费用
配对模式
:
AI智能
配对速度
:
18分钟
并购速度
:
33小时
开发商数
:
3861家
年代资额
:
130亿
代资年费
:
18.0%
开发速度
:
150%
供应商数
:
9869家
商会协会
:
2878家

资本代建快捷通道

并购重组快捷通道供链招标快捷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分 享 浏览:505.22万     分享:0.72万
更 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上一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单位:
    姓名:

    手机:

    邮箱:

    正文:
    编码:
    Copyright @存小地-联开中国 粤ICP备18010157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765号  全国官服:400-083-2006监督官服:400-631-2006 全国官邮:estudi@qq.com 存小地声明 | 联系联开中国